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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下发《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办法(试行)》

发布时间:2018/3/5 17:27:54

  日前,集团出台《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就把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作出规范,就情节认定及处理等作出详细规定。

  《办法》指出,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,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或其他渠道收集到此类问题线索后,要单列出来,先于其它问题处置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要单独作为一类违纪问题,放在“主要违纪事实”中表述,顺序仅排在“违反政治纪律”内容之后。

  《办法》要求,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,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,原则上点名道姓通报曝光,即使被开除党籍、移送司法机关,只要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,原则上也要通报曝光,发挥警示教育作用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实行“双追究”,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,也要追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(部门)负责人的责任。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可单独使用,也可合并使用。调查组在调查期间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,导致调查结果失实,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。

  《办法》还要求,年度内发生2次或3人以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,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,单位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和纪委负责人(纪检委员)作出书面检查,并在全系统通报。单位屡次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,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,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领导责任外,给予单位考核降级。

 

转自:晋能集团网站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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